[商事]清算组成员未尽通知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,应承担赔偿责任

    案情简介

    王某2015年6月将200万元资金出借给科远公司,借款期限6个月。借款到期后,科远公司未偿还借款。2018年7月,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科远公司偿还借款。在诉讼过程中,王某经查询公司信息,科远公司于2016年被注销登记,清算组成员有胡某、李某、纪某等三人,王某以清算组成员未尽通知义务而注销公司,损害其合法权益,撤回对科远公司的起诉,要求胡某、李某、纪某三人承担200万元的赔偿责任及利息损失。

    争议点

    清算组成员胡某、李某、纪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?

    裁判结果

   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“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。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内,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”,清算组成员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采取有效方式通知王某申报债权,清算过程中具有重大过失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“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”。据此判决,清算组成员胡某、李某、纪某等三人赔偿王某200万元借款及利息损失。

    办案心得

    在政府出台相关政策,让“僵尸企业”退出市场过程中,企业注销作为企业正常退出市场的机制。在注销过程中,清算组应尽到通知义务,否则如果造成债权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