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刑事]从强制侮辱罪到侮辱罪

 

————法院采纳我所律师改变定性的辩护意见

        案情简介

        20185月某日,被告人高某某因怀疑丈夫出轨,跟随其丈夫至我市某宾馆,同时纠集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门口等候。在其丈夫与情人杨某出宾馆之际,对受害人杨某进行侮辱,将上衣、鞋子脱掉,致其裸露上身,并予以录像。

我所接受被告杨某某委托,派律师为其辩护。

    律师意见

    律师介入此案后,认为公诉机关定性错误,经讨论后,提出如下辩护意见:

  •     一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制侮辱罪罪名不当,应定性为侮辱罪。

    二、该案系我国《刑法》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,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属于程序错误。

    三、本案中,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、自愿认罪、属初犯、被害人有严重过错、被告人已获谅解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。

辩护人建议对本案终止审理。

    裁判意见

   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,裁定本案被告人不构成强制侮辱罪,涉嫌侮辱罪,属于告诉才处理之情形,本案终止审理。

    办案心得

    原配抓小三,给小三脱衣侮辱事件屡见不鲜。若定性为强制侮辱罪,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聚众或在公众场所侮辱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该罪法定刑较高。本案焦点在于侮辱罪与强制侮辱罪的区分,从犯罪对象、客体、客观方面、目的动机上看,此案应以侮辱罪定性。侮辱罪为告诉才处理的罪名,应由被害人依法提起诉讼,法院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,应裁定终止审理,一审法院裁定正确。本案裁定对以后相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借鉴意义。